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律令格式-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26 Jul, 2017
家事事件法第192條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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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四項強制金裁定確定後,情事變更者,執行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變更之。
債務人為前項聲請,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停止強制金裁定之執行。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