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12 Jan, 2012

民法第275條規定: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說明:

謹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經債務人提起訴訟而受法院確定判決時,其判決如係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則僅對於該債務人生效力。如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則對於其他債務人,亦生效力。蓋以本於連帶關係之性質,應有利益於其他債務人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民法第275 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出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合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810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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