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註釋-抵銷之限制絕對效力

14 Jan, 2012

民法第277條規定: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說明:

謹按抵銷者,二人互負債務因而互相抵充之行為也。抵銷為一種簡便清償之方法,如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享有債權者,得以其自己之債權,向債權人主張抵銷,以消滅連帶債務。然則其他連帶債務人,亦得以該債務人之債權,主張抵銷乎,各國立法例不一。有不許其他債務人援用該債務人之債權主張抵銷者,本法規定,則以該債務人應行分擔之部分為限,許其他債務人亦得主張抵銷,所以保護該債務人之利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本票之共同發票人,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應連帶負清償票款責任。上訴人與旺達公司係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系爭機器屬旺達公司所有,並未合意代物清償系爭本票債務,乃原審所確定之事實。果爾,倘系爭機器現係在被上訴人占有中,被上訴人對之究竟有無占有之正當權源?若無占有正當權源,應否對旺達公司負返還占用期間使用系爭機器所得之不當得利?即攸關上訴人可否依上開規定為抵銷之主張及抵銷之數額為若干?原審未遑詳求,遽以前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尚嫌速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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