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註釋-受領遲延之限制絕對效力

15 Jan, 2012

民法第278條規定: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八十七條理由謂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債權人有遲延時,則其效力及於他債務人。蓋恐債權人故意拒絕清償,不為受領,使債務關係,有流於遲延之弊。故特設本條以限制之。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而言。故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清償,如已滿足債權之全部,即應發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不得再向他債務人請求清償。查福升公司、潘榮華係本於各自之僱用人責任與受僱人曹永欽擔負連帶賠償責任,是曹永欽與福升公司,或曹永欽與潘榮華係對原告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彼此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從而,陳王藝靜、王曜明、王淑珍請求曹永欽與福升公司各連帶賠償10萬元、582,100元、10萬元;或請求曹永欽與潘榮華各連帶賠償10萬元、582,100元、10萬元;曹永欽與福升公司,或曹永欽與潘榮華,其中一組為給付時,他組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為給付義務之範圍內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聲明係請求曹永欽、福升公司均自103年3月26日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曹永欽、潘榮華則係均自104年1月9日民事準備書及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參酌民法第278條規定意旨(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債權人對數名連帶債務人為請求時,其遲延利息之起算點,應以其請求到達最後一位債務人後始行起算其遲延時間,而曹永欽與福升公司間,或曹永欽與潘榮華間乃各負連帶責任,故遲延利息之起算,亦應以原告請求到達最後連帶債務人之時起算,而曹永欽、福升公司與曹永欽、潘榮華二組間係對原告擔負同一給付義務,原告則係於104年1月9日提出民事準備書及追加被告狀追加潘榮華為被告,參酌前揭說明,本件遲延利息之起算點,自應以原告對最後一位債務人即潘榮華提出請求時,即自104年1月9日民事準備書及追加被告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2月27日起算為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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