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註釋-確定判決之限制絕對效力
24 Jan, 2012
民法第287條規定: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說明:
謹按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確定判決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債權人,應以該判決有利益於他債權人與否為斷。如有利益於其他債權人者,則其判決之效力,自可及於其他債權人,若其判決不利益於其他債權人時,則以非基於該債權人個人關係為限,始得對於其他債權人發生效力。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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