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註釋-免除與消滅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25 Jan, 2012

民法第288條規定: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說明:

謹按債權消滅之原因甚多,而債務之免除,及消滅時效之完成,各居其一。故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由債務人表示免除債務之意思,則該債權人應享部分之債權,即行消滅,而他債權人之權利,固依然存在也。又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因久不行使權利,致罹於消滅時效,則該債權人應享部分之債權,即行消滅,而他債權人之權利,亦依然存在也。是一人所為之免除,與一人之消滅時效完成,僅以其自己所享有之部分,消滅其權利,至於其他債權人之權利,則法應保護,不使消滅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此為民法第288條第1項所明定。查被告壬○○○既為邱晉福之養女,此有被告莊秋菊妹與邱晉福同戶時,莊秋菊妹稱謂註記為「養女」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且經被告古霖森到庭陳稱:邱晉福有二個女兒,即邱菊妹及己○○等語,是以,原告之夫范榮昌雖於78年間與己○○達成和解,即己○○同意原先借款55,000元,原告之夫范榮昌僅須清償3萬元後,其願拋棄其餘之請求,惟被告莊秋菊妹既未參與上開協議,則被告莊秋菊妹與己○○既同為邱晉福之繼承人,即應共同繼承邱晉福對於原告之夫范榮昌之債權,而為連帶債權人,是以,原告之夫范榮昌雖與己○○達成和解,己○○同意免除原告之夫范榮昌25,000元之債務,惟揆之上開規定,此免除債務仍不消滅被告壬○○○對於繼承配偶債務之原告擁有借款25,000元債權權利,洵堪認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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