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註釋-受領遲延之絕對效力
26 Jan, 2012
民法第289條規定: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三條理由謂連帶債權,其債務人得對於選定之債權人而為清償,連帶債權人之一人有遲延,若對於其他債權人不生效力,則債務人必於各債權人皆有遲延之情形,始生遲延之效力,是使債務人失其選擇之利益矣。故設本條,使不至有此不當之結果,所以保護債務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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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三條理由謂連帶債權,其債務人得對於選定之債權人而為清償,連帶債權人之一人有遲延,若對於其他債權人不生效力,則債務人必於各債權人皆有遲延之情形,始生遲延之效力,是使債務人失其選擇之利益矣。故設本條,使不至有此不當之結果,所以保護債務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