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註釋-效力相對性原則
27 Jan, 2012
民法第290條規定: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一條理由謂連帶債權,乃複數之債權,與連帶債務同,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無論利益或不利益,皆不生效力,是為原則。至前五條之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是為例外。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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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零一條理由謂連帶債權,乃複數之債權,與連帶債務同,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對於其他債權人,無論利益或不利益,皆不生效力,是為原則。至前五條之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則應從其所定,是為例外。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