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依重量計算價金之方法
02 May, 2013
民法第372條規定:
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說明:
謹按價金之交付,應依標的物之重量計算者,其包皮之重量,應除去之,方合於真實之事理。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則當從其訂定或習慣,俾符當事人之意思。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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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依物之重量計算者,應除去其包皮之重量。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
謹按價金之交付,應依標的物之重量計算者,其包皮之重量,應除去之,方合於真實之事理。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則當從其訂定或習慣,俾符當事人之意思。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