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註釋-貨樣買賣

18 May, 2013

民法第388條規定:

按照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十七條理由謂貨樣買賣者,出賣人對於買受人約明以符合貨樣之物品,為給付之無條件買賣也。此種買賣,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買受人亦得提出貨樣,主張買賣標的物與貨樣同一品質,以明出賣人之責任。

 

按按貨樣約定買賣者,視為出賣人擔保其交付之標的物與貨樣有同一之品質,為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所明定。貨樣買賣適用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其他有關瑕疵擔保之規定。如標的物不具備貨樣之品質時,買受人固得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惟若交付之標的物品質符合貨樣之品質,縱令與一般期待品質有落差,亦不能謂品質有瑕疵。查兩造訂定之買賣合約備註欄第一項係註明:「出口產品必與所提供樣品完全相同及符合日本進口條件」字樣,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依此文義,似指上訴人擔保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與其提供樣品(貨樣)有同一之品質,並且符合日本進口條件之貨樣,而非上訴人保證交付之貨品具有所交付之製造流程表之品質。果爾,可否因上訴人應被上訴人之要求編製系爭珍珠圓之製造流程表,併隨貨品送交被上訴人之日商客戶先行送請檢驗,即認上訴人保證交付之貨品具有製造流程表之品質?已非無疑義。又倘上訴人辯稱:其交付系爭芝及花生珍珠圓在日本已合法通關云云屬實,可否謂上訴人交付之標的物未符合日本進口條件?亦待澄清;另上訴人提供之樣品是否按製造流程表進行蒸煮冷凍手續?苟上訴人交付之芝及花生珍珠圓未按製造流程表進行蒸煮冷凍手續,但合於日本進口條件並通關,且符合上訴人原提供之樣品之品質,依上說明,可否認為不具有其保證之品質?不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未就買賣合約所載之「樣品」品質,與上訴人交付之買賣標的物芝及花生珍珠圓品質是否相同,詳予調查,明確審認,徒以上開理由,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嫌速斷(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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