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條規定註釋-交互計算之意義

30 May, 2013

民法第400條規定: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說明:

謹按當事人雙方相互間,約定因交易而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專就其相差額而為支付者,此種契約,是為交互計算。蓋以信用發達之社會,如使盡以現金交易,反多不便,故以交互計算代其效用,俾節省清償之手續,而靈活資金之運用。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按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民法第四百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曾據此抗辯:依兩造銷售服務協定附件三付款作業流程事實第二條「二.六合約內所有應扣款項及費用,皆由應付帳款中直接扣除」之約定,固定優惠退佣、國際條碼費用、年度退佣、績效獎勵等項,其均得以應扣款項直接抵銷應付帳款,僅須支付差額,被上訴人主張須於付款時始得抵銷,顯違上開約定等語。查上訴人所積欠之九十四年八、九月貨款,依約應於四十五天後即同年十月十五日、十一月十五日付款,且採購合約係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由上訴人發函合法終止,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倘上訴人前揭抗辯為可採,於採購合約終止時,如附表所示之固定優惠退佣、國際條碼費用、年度退佣、績效獎勵等費用,是否仍屬「尚未收取」而不得扣抵或抵銷者,非無詳加審酌之必要。原審就此未遑詳加研求,置上訴人之防禦方法於不顧,未說明不採之理由,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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