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註釋-票據及證券等記入交互計算項目之除去
01 Jun, 2013
民法第401條規定: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說明:
謹按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雖許記入交互計算,互相抵銷,然若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則無從收抵銷之效用。故為保護當事人之利益計,應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俾符實際。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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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謹按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雖許記入交互計算,互相抵銷,然若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則無從收抵銷之效用。故為保護當事人之利益計,應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俾符實際。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