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註釋-利息之附加
04 Jun, 2013
民法第404條規定: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說明:
謹按交互計算所記入之項目,得附加利息與否,應聽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其約定附加利息者,得自記入之時起算,至因交互計算結果所生之差額。當然可以支付利息。但其請求支付利息之起算時期,亦應明白規定,俾資適用。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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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謹按交互計算所記入之項目,得附加利息與否,應聽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其約定附加利息者,得自記入之時起算,至因交互計算結果所生之差額。當然可以支付利息。但其請求支付利息之起算時期,亦應明白規定,俾資適用。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