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就租賃物設定物權之效力
27 Jun, 2013
民法第426條規定: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說明:
謹按出租人就租賃物上設定物權,例如在租賃之不動產上設定地上權,因地上權人於其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設置,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此種物權之設定,與以租賃物之所有權讓與同,故準用前條所有權讓與之規定,使租賃契約,對於權利取得人仍繼續存在,以保護承租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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