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註釋-借用人之連帶責任
18 Aug, 2013
民法第471條規定:
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
說明:
謹按貸與人約定以物無償貸與借用人使用,而借用人有數人時,其對於貸與人應負返還及賠償之責任若何,不可不明文規定之。此本條所由設也。
按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數人共借一物者,對於貸與人,連帶負責,民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將系爭車輛及行車執照借給上訴人使用,係提供上訴人在R8-6262號箱型車修理期間出巡之用,自應認兩造就系爭車輛及行車執照所約定之使用期限係至R8-6262號箱型車修復為止,即以R8-6262號箱型車修理期間為上訴人使用系爭車輛及行車執照之期限,上訴人自應於R8-6262號箱型車修復之後將系爭車輛及行車執照返還被上訴人。茲R8-6262號箱型車業已修復,由上訴人於99年10月7日下午搭乘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停放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旁之華成收費停車場,此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之事實,自應認上訴人使用系爭車輛及行車執照之約定期限已屆滿,則被上訴人依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返還系爭車輛及行車執照,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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