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八十條規定註釋-金錢借貸之返還
27 Aug, 2013
民法第480條規定:
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三、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說明:
謹按金錢借貸,既以通用貨幣為標的,則因社會經濟之情況,貨幣價值,自必時有變動。有借用時之貨幣,至返還時已失其通用力者,有須折合通用貨幣計算者,有以特種貨幣計算者,究應以何種貨幣償還,自須明白規定,方足以免糾紛。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參照第二○一條、二○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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