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註釋-僱傭報酬時點

03 Sep, 2013

民法第486條規定: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說明:

謹按報酬給付之期限,應依契約之所定,無約定者,依習慣,並習慣而無之者,則依本條之所定,蓋以杜無益之爭議也。此為雇主給付報酬規定。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又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本件兩造依往例習慣,係由上訴人公司於次月五日將前月之工資報酬匯入被上訴人彰化銀行大安分行之帳戶,且兩造已於八十五年四月六日終止契約等事實,依前揭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上訴人公司自有給付八十五年三月份及同年四月一日至六日之工資報酬之義務,且有依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為給付之義務,而勞工於離職後有無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尚難認基於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上訴人公司以被上訴人尚未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薪資報酬,尚非可採,矧上訴人公司亦未舉證證實被上訴人有占有上訴人所有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品,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公司應給付其工資報酬,於法尚非無據,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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