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註釋-實際報酬超過預估概數甚鉅時之處理

25 Sep, 2013

民法第506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

前項情形,工作如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定作人僅得請求相當減少報酬,如工作物尚未完成者,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停止工作,並得解除契約。

定作人依前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時,對於承攬人,應賠償相當之損害。

 

說明:

謹按訂立承攬契約之時,承攬人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而未確保其敷用額,及至工作進行以後,始知須加巨額之報酬,方能完成其工作,於此情形,如其超過概數之原因,係不應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若強定作人續行契約,於理實有未當,故應使定作人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隨時得解除契約,以保護其利益。此第一項所由設也。又前項情形,其工作如係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係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於此情形,如亦許完作人隨時得解除契約,則承攬人之損失,未免過鉅,故限於工作尚未完成時,方許定作人解除契約。倘其工作業已完成,僅許請求相當減少報酬,不許解除契約,以保護承攬人之利益。此第二項所由設也。依本條前二項之規定,雖許定作人解除契約,然不得因此害及承攬人之利益。故承攬人如因解除契約而致受有損害時,應使定作人負相當賠償之責任,方足以昭公允。此第三項所由設也。

 

按訂立契約時,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者,如其報酬,因非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超過概數甚鉅者,定作人得於工作進行中或完成後,解除契約。民法第50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可知,上開條文係因訂立承攬契約之時,承攬人僅估計報酬之概數,而未確保其敷用額,及至工作進行以後,始知須加巨額之報酬,方能完成其工作,為保護定作人之利益,賦予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之權利。準此以觀,如工作範圍及項目之增加,係因定作人之指示而發生,則定作人自應承擔報酬增加之風險,而無行使該條所定解除權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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