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十七條規定註釋-出版權授與人為不利於出版人處分之禁止

19 Oct, 2013

民法第517條規定:

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說明:

謹按出版權授與人,如於出版人得印行出版物未賣完之時,遽就其著作物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為其他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實足以損害出版人之利益。故特設本條以限制之。為配合第五百十五條之修正,爰將「印行」修正為「重製發行」,「著作物」修正為「著作」。又出版契約之當事人間如另有相反之約定時,基於私法自治之契約自由原則,宜從其約定,爰增訂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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