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二十條規定註釋-著作物之訂正或修改

22 Oct, 2013

民法第520條規定: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出版人於重製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著作之機會。

 

說明:

謹按欲謀出版物之發達,即不得不謀著作物之改進,故有時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及不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亦許著作人對於其著作物加以訂正或修改。但出版人因訂正修改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使著作人負賠償責任,其本旨仍不欲妨害出版人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也。又出版人於印刷新版前,應予著作人以期間訂正或修改其著作物,蓋欲期著作物之發達,一方固須保護出版人之利益,一方仍應使出版人負予著作人以訂正或修改之機會也。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著作物」修正為「著作」、第二項「印刷」修正為「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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