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註釋-著作物之報酬

24 Oct, 2013

民法第523條規定: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著作之交付者,視為允與報酬。

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相同。

 

說明:

謹按出版契約之原則,係當事人一方以著作物交付於他方,由他方擔任印刷及發行。然依其情形,如有非受報酬即不為著作物之交付者,應視為出版人允給報酬。本條第一項之立法旨趣,蓋與第四百八十三條之意義相同也。又出版人如依契約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當事人間如無特別約定,則推定其為與前版相同。本條第二項明為規定,所以免當事人之爭議也。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之「著作物」修正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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