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出版物之危險負擔(出版物滅失)

27 Oct, 2013

民法第526條規定:

重製完畢之出版物,於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得以自己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對於出版權授與人,無須補給報酬。

 

說明:

謹按出版物於印刷完畢後發行前,因不可抗力,而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出版人即得以自己之費用,就滅失之出版物,補行出版。此種補行出版,與次版、新版不同,出版人對於出版權授與人,自無須補給報酬,免受重複給付之損失。此本條所由設也。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用語一致,爰將「印刷」修正為「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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