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出版關係之消滅
28 Oct, 2013
民法第527條規定:
著作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其過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如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之繼續,為可能且公平者,法院得許其繼續,並命為必要之處置。
說明:
謹按本條為出版契約消滅之規定,著作物未完成前,如著作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或非因著作人之過失,致不能完成其著作者,其出版契約關係,即行消滅,此乃當然之理。然若出版契約關係之全部或一部,尚可繼續,而其繼續又不失公平之原則者,法院仍應許其繼續,並命為必要之處置,所以保護著作人之利益也。為期與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用語一致,爰將第一項之「著作物」修正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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