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預收租金之返還
16 Nov, 2013
民法第454條規定: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說明:
謹按依前二條之規定,租賃契約因承租人死亡,由其繼承人聲明終止,或當事人一方,根據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是為不當得利,故應使出租人負返還之義務,以保護承租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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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謹按依前二條之規定,租賃契約因承租人死亡,由其繼承人聲明終止,或當事人一方,根據契約於期限屆滿前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是為不當得利,故應使出租人負返還之義務,以保護承租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