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二十八條規定註釋-動物租賃飼養費之負擔

01 Jul, 2013

民法第428條規定: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

 

說明:

謹按以動物為租賃之標的,其飼養費之費用,本為承租人之所預期,故應使承租人負擔飼養之義務,俾符當事人之原意。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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