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十九條規定註釋-撤銷贈與之方法及效果
18 Jun, 2013
民法第419條規定: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三十三條理由謂撤銷贈與之方法,及其效力,應規定明晰,以防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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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查民律草案第六百三十三條理由謂撤銷贈與之方法,及其效力,應規定明晰,以防無益之爭議。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