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註釋-經理權或代辦權消滅之限制
03 Dec, 2013
民法第564條規定:
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說明:
謹按經理人及代辦商之關係,與委任之關係異。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經理權及代辦權,則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蓋經理權及代辦權,須依於商號而存在,方能收商業交易敏活之效,商號所有人之情形若何,則所不問。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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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謹按經理人及代辦商之關係,與委任之關係異。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之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經理權及代辦權,則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蓋經理權及代辦權,須依於商號而存在,方能收商業交易敏活之效,商號所有人之情形若何,則所不問。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