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註釋-行紀人委託物處置義務
24 Dec, 2013
民法第584條規定:
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說明:
謹按委託人託賣之物,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有易於敗壞之虞者,行紀人於收到後,對於該物,應有相當之處置,即須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以明責任。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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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出賣之物,於達到行紀人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易於敗壞者,行紀人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
謹按委託人託賣之物,如有瑕疵,或依其物之性質有易於敗壞之虞者,行紀人於收到後,對於該物,應有相當之處置,即須為保護委託人之利益,應與保護自己之利益為同一之處置。以明責任。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