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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律令格式-夫妻應為共同收養(日據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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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4條規定: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說明: 日據時期,如關於臺灣人民間親屬事項依日據時期習慣及條理,並未發生收養關係,即無民法親屬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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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律令格式-夫妻應為共同收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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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4條規定: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說明: 姘夫姘婦既非配偶,其共同收養子女,應受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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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律令格式-夫妻應為共同收養(同性伴侶收養他方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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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4條規定: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說明: 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並於此範圍準用民法有關收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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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律令格式-夫妻應為共同收養(海外收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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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4條規定: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說明: 民法第1074條規定參照,臺灣地區收養人與配偶共同收養大陸地區未成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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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律令格式-夫妻應為共同收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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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4條規定: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說明: 一人為某夫妻共同收養後,夫死亡,妻單獨與養子終止收養關係,對於已故之夫與該子之養父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