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專業

刑事專業

 

許多當事人面臨實際的刑事案件時,往往因為不瞭解刑事案件之程序,或對於法律繁雜、抽象的法律條文規定感到陌生、不熟悉之故,所以無法確實地掌握自身所處之優劣境地,與如何適時地主張自我應有權利、捍衛自我權益,本人身為提供法律專業服務的律師,深知面對實際刑事案件個案時,不能僅是熟悉法律規定而已,更應確實掌握當事人的實際狀況與不同需求,才能對當事人提供適切且完整的法律建議與辯護策略。

 

刑事案件牽涉國家偵查權力之行使,一般人民面對國家機器之運作,往往無能力或者雖有能力卻因緊張驚慌而無法處理,以致權利無法受到保障。刑事案件影響人民之權益極為深遠,不論是國家對被告所為之刑罰或者是被害人因犯罪所承受之傷痛,都深刻損及人民的財產、身體、自由甚至生命等基本權,刑事案件之嚴重性自是不言可喻。

 

刑事案件的目的是希望發現犯罪事實,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勿枉勿縱。然而,因涉及人權,不能不計代價去發現犯罪事實,如:透過刑求取得自白、隨意搜索、隨意扣押私人物品,故國家法律非常重視刑事訴訟程序,國家機關,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對於人權的限制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這類人權的限制,像是對於隱私權的侵害,如:警方查看您手機內資訊,搜索住所、公司,這都是對於人權的損害,更甚者是人身自由的限制,也就是逮捕、拘禁,這也包含路檢、臨檢、盤查等。

 

我們對於各類刑事案件,從警詢偵查階段開始,即提供諮詢、擔任辯護人陪偵、擬訂辯護方向等服務,於審理階段擔任選任辯護人協助被告辯護工作。並於自訴案件及告訴乃論案件,擔任自訴代理人以及告訴代理人,或協助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就較為簡易之案件,亦提供各類刑事書狀之撰寫服務,並完善地向當事人分析案件內容,使當事人合法之權利得以落實。

 

我們致力於對客戶提供精緻專屬、高品質之法律服務,以符合每一位客戶之個別需求及目的。經由對於相關法令具豐富經驗及專精的律師,對於刑事案件,我們向來秉持著以最嚴謹、最嚴肅的態度加以面對,並提供當事人最專業之服務。我們將陪同當事人經歷每個刑事程序的流程,無論是逮捕、羈押、接見、起訴、準備程序、檢察官舉證、言詞辯論至上訴程序,針對刑事案件在實踐上能充分運用嫻熟的技能與豐富經驗給予客戶法律協助,提供當事人關於處理流程所需之法律服務。為保護客戶最佳利益,我們同仁致力提供服務品質及效益高品質服務,充分落實團隊合作之特點,並得以合宜價格提供下列服務:

 

刑事諮詢

當您需要深入專業的法律我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專線,讓需要進一步解答疑問的民眾有個洽談管道,有需要的人歡迎來電諮詢。一般民眾常藉由法律諮詢方式尋找合適律師,但是因為很多法律問題往往需要時間瞭解相關事實,聽取事實確認疑點後,才能給予正確分析,這種過程勢不可免,可以撥打免費諮詢專線初步確認是否有現場諮詢之必要,而非到處去區公所現場排隊而隨機碰運氣尋覓律師就可以解惑或解決問題。

 

一般事務所,雖有標榜免費諮詢者,但甚少提供現場免費諮詢,原因無他,現場諮詢成本甚高,除可能因為商業利益考量而誘導民眾一定非花錢委任律師不可,直到案件敗訴或不可行,才後悔沒有好好找專業律師評估,導致錯失處理事情的良機!面對刑事法律問題,已讓人心煩甚而不知如何處理,而坊間又甚多不具備法律專業之人士所設置之諮詢平台及管道,讓民眾誤以為其等均具備法律專業能力及知識而無端遭受誤導或花冤枉錢,甚而嚴重的會因此傾家蕩產都時有所聞,處理婚姻事件應該三思而後行,縱然要尋求專業,也要即時及慎選對象!

 

檢警訊問律師到場陪訊

為衡平犯罪嫌疑人與犯罪偵查機關雙方間法律專業知識之落差、協助當事人於警詢、偵訊等程序中有效保障自身之權益,我們前往您即將接受訊問之警察局、地檢署或法院,陪同您完成當次之訴訟程序,以保障您的訴訟權益。我們知道「請律師到場接受訊問」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到場律師就是在初步研判案情、偵訊機關掌握證據,以協助您進行初步答辯,決定是否保持緎默或調查有利證據,甚或混淆偵辦方向,並有保障當事人筆錄與表達的意思不一樣或引導訊問等不當訊問。律師可以到場提供法律諮詢與建議,並提醒可以不回答問題,而對不妥當的訊問提出異議,確保你是基於自己的意願而陳述,確認筆錄內容就是你要表達的意思,維護您受證人指認時應有的合法權益。

 

律師權對於刑事案件結果有著重要的影響,一方面藉由擔任告訴代理人及刑事自訴人,積極促使檢察官或法院重視自己職責,協助檢察官追訴犯罪,並由法官確認被告之刑責,另一方面則以辯護人地位出現,扮演被告法庭之友角色,以被告法律上受到無罪宣告之權利,避免冤案假案之發生。即使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已經構成犯罪,經過律師積極辯護,提出對被告有利的觀點並經檢察官、法院採納,仍有使被告緩起訴,即使起訴獲得從輕、減輕甚至緩刑之處遇,這顯示了律師辯護在刑事訴訟中維護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刑事偵查及辯護是專業程序,若遇到刑事偵訊除非受有專業訓練或曾有相關經驗,否則並非常人所能應對者,而個案攸關個人自由及犯罪成立與否,不可不慎,若突然遇到刑事專業偵查人員如調查局 刑事警察局等專案搜查扣押等甚而拘提逮捕等強制處分,民眾可以趕快找尋律師協助,除了確保往後偵查程序符合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者外,亦避免因不諳法律程序而遭受偵訊人員誤導而誤判情勢甚而胡亂應答讓自己陷入日後被定罪甚而遭受羈押等強制處分的風險,現今除民眾可自行委聘律師者外,亦可透過法扶要求律師陪同偵訊,以確保權益,而於律師到場前,偵查人員亦會等待律師到場後再製作筆錄,以避免自身法律權益受損,刑事偵防辯護需要一開始就有專業的參與,以控制法律風險,避免限於法律困境而無法救援!

 

刑事辯護

刑事案件具有策略性之本質,對於如何對抗檢方及院方,應事前擬定策略,發生刑事案件之民眾,一般雖可與親友討論並尋求律師助理,但是否予以選任,還是應該先來找專業的律師先尋求諮詢,先了解法律如何看待此事,而就尚有個案關鍵事實,需要通盤了解後再做考量或決定,應考量本案是否有爭取無罪或減輕刑責之餘地或可能,要上法院時勝算或把握度何在,抑或者個案就客觀事實並無勝算,還是尋找主觀面並無犯罪故意之答辯方向刑事律師如何另闢蹊徑在相關事宜立於相對有利的位置,如何創造或培養優勢地位,並不是只是找親友取暖或道聽塗說或者上網GOOLE爬文就可以輕易解決的。

 

因為處理方向不對,可能會抱憾終身,或者懊悔不已,也不該只是鴕鳥心態,選擇冷處理或逃避不去面對或溝通,民眾切莫只以認為法律必然保護自己,正義必勝、法官、檢察官一定會主持公道的角色,去衡量此事,對個案認定有罪與無罪,並施以刑罰才是法院要考慮的,而非被告是否真正有犯罪,法律跟民眾想的不太一樣,事前多了解法律上權益及多做預防準備,才是面對及解決此等問題的應有態度及作為。

 

刑事律師的核心專業.便是為自己的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刑事訴訟中委請律師進行辯護,對於偵查、審判機關對於當事人不當或錯誤之認知,進行訴訟上防禦之活動,目的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合法權益,制度上可自己委請律師或由國家指派律師,我們針對檢察官起訴或告訴人之指訴,證明其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在需要交互詰問證人或需要特別事證以釐清案情的案件,沒有律師參與訴訟過程,被告在法庭上很難完全行使其辯護權,表達其意志,特別在,罪名重大、防禦力不足,國家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力不足,有義務提供律師為其辯護,但國家經費有限,難免無法一一照顧每個人特別剄求,因此,付費委請律師是一項有重要的選擇。

 

我們知道每一分錢對於當事人都是重要,因此,我們格外重視您的信任,我們定會本於刑事專業,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辯護服務,我們在辯護過程中,由於其並非親歷事件的當事人,辯護人雖然在立場上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願保持一致,由於律師對案件的看法以及其提出辯護意見的基礎是證據和法律,必須客觀中立提供適當見解,以避免當事人陷於當局者迷的困境,因此,我們相信唯一方式便是持續不斷溝通意見,以協助當事人釐清事實,並選擇有利之處,希望藉由多年實務、實戰經驗,站在法官、檢察官之高度,為當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務,以使法院或檢察官從輕認定。

 

畢竟,隨著審判中主導證據調查的地位提升,辯護人所擔負的責任及壓力亦相對地加重。聲請調查證據著重法庭當場的交鋒論戰,而不再全仰賴過去案牘勞形的遞狀筆戰,因此勢必要嫻熟證據法則、詰問技術以及臨場反應的經驗。刑事訴訟的歷史,正是律師權擴大的歷史。惟權利絕非憑空而降,而必須依靠實力及毅力鍥而不捨的爭取。事前的準備以及法庭活動時間的拉長,也增加了辯護業務的負擔。我們認為,沒有一個律師是萬能,擅長所有法律領域,所以我們只做我們會做的,我們做不到,絕對不敢接您的案件!我們相信,律師實際面對訴訟案件時,應先確實瞭解客戶的狀況與需求,絕對以如履薄冰態度,謹慎為客戶提出法律專業及實務經驗,方能為客戶提供最具體適切的建議與協助。

 

律師,本來就應該要充滿熱情奔放。我們勇於挑戰學習新知,充實社會經驗,貼近不同價值觀,在法律文字間,抽離情緒作出專業冷靜的分析、宏觀的判斷,一旦站在法庭上,勝利才是唯一的目標!我們偵辦眾多各類型案件,特別深刻體驗到當事人面對法庭時的無奈與恐懼。希望藉由豐厚的實務經驗與專業能力,深切掌握「執法者」的觀點與「審判者」的思維,洞悉其心證走向,精細準確研析法律意見,提供切中案情的訴訟策略,精準有效解決法律問題,避免當事人法律風險,充分維護當事人最佳權益。

 

刑事調解或和解

刑事糾紛發生後,有時發生在近親或好友之中,或起因於財物糾紛,基於感情及訴訟經濟考量,不可能不經談判就提告,但是如果雙方以私下磋商方式和解,將達成當事人和平解決爭議之目標。「調解」是打官司以外另一種解決紛爭的手段。跟和解的概念很像,雙方坐下來談彼此都能接受的條件來解決問題。雖不是所有問題都能透過調解解決,所謂「只要調解成立了,刑事部分就沒事了」,這個說法雖不精確,但調解的重點在「撤告」及「減輕責任」,雖然刑事案件屬於犯罪問題,是國家刑罰權的問題,檢警只要發現犯罪事實,追訴程序就會開始進行、不會停止,原則上其他人無權介入也無權置喙。 但是當事人之間是否有和解,只是法官; 檢察官決定要不要判緩刑、緩起訴、不起訴的重要考量因素而已,更是減免被告罪責的重要原因,因此,實務上法院或檢察官在雙方業已和解狀況,多半有減免被告責任。

 

尤其,在「告訴乃論」的犯罪,由於這類犯罪的被害人有「撤回告訴」的權利。 一旦被害人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檢察官就必須「不起訴」,即使檢察官起訴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法官收到案件必須不受理判決,因此,被害人撤告以後,這個案件就不能辦,法官、檢察官也樂得輕鬆,因而此類案件基本法官、檢察官更為極力勸和,此類案件,此時若能和解或調解成立,便是協助當事人儘速脫離刑事官司關鍵。

 

告訴代理或自訴代理

一般人要告「刑事」的方法在法律上主要有二種方式,即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與自訴主要不一樣的地方,雖然「告訴」不一定要找律師,祇由被害者向檢警單位申告犯罪事實,讓檢調機關發動偵查程序,如果檢察官認為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性高,將會被告提出公訴,祇要提出公訴,成立犯罪機會就高了。

 

提出告訴案件可分為兩類,即「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其實除非告訴乃論之罪,都是非告訴乃論,所謂告訴乃論,被害人想要有追究時才會查辦,如:毁謗、侮辱、傷害等案件,這類案件特重於私人利益保障,所以一般檢警不會主動偵辦,即使提告後,也是要由當事人努力舉證,否則就會淪為任意不起訴處分之案件,至於,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如果知道,也應該主動偵辦,理論上與公益相關較大,但在詐欺、背信的案件,由於許多人利用來作民事求償的手段,所以檢警辦此類案件較為清極,此時皆需要專業律師協助,以使被害人整理事證,搜集有利有事證及法律適用,比較容易提起公訴。

 

另外,自訴就是不透過檢察官的偵查程序,自己向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一定要要委任律師代理提起自訴,以免浪費法院資源。「自訴」的案件審理方式與「公訴」的案件相同,主要的不同就是「自訴」案件的「原告」是「自訴人」自己,沒有公權力進行搜證取供,必須仰賴當事人自己努力,但是智慧財產權或假性犯罪的案件,因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機會不高,所以提起自訴的比例較高,此時更需要律師有辦案的手腕。

 

閱卷、各類訴狀代撰

上法院打官司時,如果想說出完整的陳述、提出完整的訴狀,那就必須到法院聲請閱卷,查閱偵查中無法獲得筆錄與檢察官已調查之實及證據,才能決定出最佳的訴訟策略,此時可委請律師協助閱卷並解讀卷證,以利訴訟之準備。

 

對於簡易案件,我們可協助您撰擬書狀,幫助您有效保障自身權益。此外,若案件複雜度較低,您不排斥自行去開庭,委任專業律師代為撰寫訴訟書狀,整理爭議點及提出證據,讓您減省費用支出。

 

瀏覽次數:152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