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

債務糾紛

 

我們長期處理債務清理及債務處理法律服務,「債務清理」是還不起債務的人,最終還是要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處理債務,「債務處理」就著重於執行名義取得及強制執行程序,除了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民事判決、公證等執行名義取得及否認,取得執行名義後,除了協助強制執行,如查封、扣押或聲請命債務人說明,聲請拘提管收債務人,對於債務存否或金額有爭議所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及債權不存在之訴訟,而執行過程不慎執行第三人財產,亦需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而債權人間對於假債權或分配次序爭執之分配表異議,需要律師協助,也是我們服務範疇。

 

債務清理

債務問題是很多民眾共同問題,起因通常因為經濟因素上,沒有上法院的經驗又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多會先上網搜尋免費的諮詢管道,除了律師外也有許多協會的網站,裡面都標榜「政府合法立案」、「政府核可認證」。

 

我們長期以債務索討及債務處理案件為主要研究及處理領域,長期協助當事人辦理索討債務及協助處理債務,曾協助超過一仟人以諮詢及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等,辦理更生及清算程序經驗,實屬國內前十名,我們對於債務案件處理,深具有實務經驗,並適時出具專業、妥適法律意見,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簡單來說,「更生」和「清算」之選擇,更生程序是指債務人無擔保(抵押權、留置權或質權等等為擔保債權)或無優先權(稅款為優先債權)之債務沒有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八年),最少每三個月分期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 (更生方案)。簡單說,更生程序就是債務人提出一個定期清償的更生方案,此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的制度。

 

清算程序則是將債務人的財產全部拿出來拍賣變現,由法院或管理人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除責任,必須法院裁定免責後,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人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清償責任。清算的債務人會有較多生活上的限制,例如:不能隨意離開居住的地方(限制住居)、生活支出要合理、不能亂花錢,還有工作選擇等等

 

民間協會大部份以成立調解(協商)為主因為容易結案,成立後費用也須按期給付。事實上,更多民眾是需要透過後續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解決債務問題,由於債務清理規定聲請人必須真實陳述及不能有隱匿、虛報情事,更要配合相關文件之提供,經過法官實質調查後才會裁准開始更生或清算。

 

換言之,因為書狀只有聲請人沒有代理人,出庭的債務人又不懂法律規定及程序,常被法院要求撤回或駁回聲請。如果因為駁回,協會不催討後續的期金甚至不收費,也會因為程序需要一段時間已經收了部分費用並無損失。

 

損失的是債務人本來可以透過債務清理好好重整經濟生活的目的,更不利聲請人後續想再聲請更生或清算的權利。建議還是尋求對債務清理有實務經驗的律師,及其事務所內有曾在銀行任職主辦過債務清理的法務人員(代表債權人),深知銀行處理流程及法院實務審理的專業人士協助,讓債務問題徹底一次解決。

 

債務處理

工商社會的現今,人與人、企業之間常存在著應收帳款問題。此類金錢所生之糾紛,常見如買賣、租賃、借貸、工程糾紛、合約、票據等,訴訟,從調查、調解到作出裁判,程式複雜,時間冗長,耗費人力、財力、物力,不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洗針對這種情況。此時如何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而得依法執行債務人財產,成為合法討債之重要途徑。

 

帳務催收等問題而導致企業或個人陷入困境,雖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欠債之一方,為了避免自己財產受到執行,如何有效否認債權,拖延執行程序亦成為重要問題。

 

又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及其他執行所生之聲異議、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等等,種類繁多。


 

法律也不會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就是為了穩定民事法律關係,督促權利人儘早行使權利,充分提高經濟效益,有利於調查收集證據,使法院能正確、及時地審理、解決案件。

 

債權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應儘快催促對方當事人按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對方拒絕,就要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既避免債務糾紛久拖不決,給日後的調查取證帶來不便,也可以防止以後債務人履約能力發生變化,造成債權難以清償或者不能清償,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帳務催收與討在債最重要的就是要合法!債權債務相關資訊(借據、合約書、匯款資料),債權債務人身份資料。代為撰擬存證信函或律師函  。

 

律師可以協助您取得或保護您應有的權利,由律師代為取得執行名義,協助出庭攻防、開庭事宜並撰寫狀子,分析掌握全局,以主張、維護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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