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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律令格式-對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之情形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0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之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其期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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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九律令格式-加強親職教育輔導,並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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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八律令格式-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之另行選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8條規定: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養子女或受監護人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者,被害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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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七律令格式-受交付安置之機構,在保護教養被害人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7條規定: 安置或保護教養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或經法院裁定交付之機構、學校、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之人,在安置或保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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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六律令格式-有無另犯其他罪之處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規定: 兒童或少年遭受性剝削或有遭受性剝削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前項之兒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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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五律令格式-對免除、停止或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之處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5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免除、停止或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被害人,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適當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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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四律令格式-受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對交付者之輔導義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 經法院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裁定之受交付者,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之社會工作人員對被害人為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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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三律令格式-指派社工人員進行輔導處遇及輔導期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第三款裁定之被害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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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二律令格式-中途學校之設置、員額編制、經費來源及課程等相關規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設立,準用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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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十一律令格式-定期評估、聲請繼續安置及停止安置之規定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 被害人經依第十九條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有變更安置處所或為其他更適當處遇方式之必要者,得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