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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規定註釋-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或終止
民法第1113-5條規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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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律令格式-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或終止
民法第1113-5條規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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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規定註釋-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於本人事前定有意定監護契約約定,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民法第1113-4條規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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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四律令格式-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民法第1113-4條規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意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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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三規定註釋-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及發生效力
民法第1113-3條規定: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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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三律令格式-意定監護契約之成立及發生效力
民法第1113-3條規定: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公證,應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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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二規定註釋-意定監護契約之定義
民法第1113-2條規定: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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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二律令格式-意定監護契約之定義
民法第1113-2條規定: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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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一規定註釋-輔助人之設置
民法第1113-1條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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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一律令格式-輔助人之設置
民法第1113-1條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