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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七條律令格式-寄託物之分割與新倉單之填發
民法第617條規定: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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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七條規定註釋-寄託物之分割與新倉單之填發
民法第617條規定: 倉單持有人,得請求倉庫營業人將寄託物分割為數部分,並填發各該部分之倉單。但持有人應將原倉單交還。 前項分割及填發新倉單之費用,由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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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六條律令格式-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
民法第616條規定: 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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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六條規定註釋-倉單之法定記載事項
民法第616條規定: 倉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倉庫營業人簽名。 一、寄託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保管之場所。 三、受寄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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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五條律令格式-倉單之填發
民法第615條規定: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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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五條規定註釋-倉單之填發
民法第615條規定: 倉庫營業人於收受寄託物後,因寄託人之請求,應填發倉單。 說明: 謹按倉單者,為證明其有堆藏及保管關係,並便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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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四條律令格式-寄託規定之準用
民法第614條規定: 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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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四條規定註釋-寄託規定之準用
民法第614條規定: 倉庫,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寄託之規定。 說明: 謹按倉庫依前條之規定,係以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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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三條律令格式-倉庫營業人之意義
民法第613條規定: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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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六百十三條規定註釋-倉庫營業人之意義
民法第613條規定: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說明: 謹按本條為規定倉庫營業人之意義,故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