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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86條規定: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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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87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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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88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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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89條規定: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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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90條規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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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91條規定: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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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律令格式-商品製造人責任

    民法第191-1條規定: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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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律令格式-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責任

    民法第191-2條規定: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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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三律令格式-危險活動責任

    民法第191-3條規定: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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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92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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