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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一規定註釋-旅遊營業人協助旅客處理購物瑕疵
民法第514-11條規定: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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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十規定註釋-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之處置
民法第514-10條規定: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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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九規定註釋-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民法第514-9條規定: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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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八規定註釋-旅遊時間浪費之求償
民法第514-8條規定: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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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七規定註釋-旅遊營業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514-7條規定: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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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六規定註釋-旅遊服務之品質
民法第514-6條規定: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說明: 本條規定旅遊營業人對於其提供之旅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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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五規定註釋-變更旅遊內容
民法第514-5條規定: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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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四規定註釋-民法第三人參加旅遊
民法第514-4條規定: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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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三規定註釋-旅客之協力義務
民法第514-3條規定: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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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二規定註釋-旅遊書面之規定
民法第514-2條規定: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