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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一條律令格式-暫時處分之抗告
家事事件法第91條規定: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 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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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律令格式-繼承開始之時點
民法第1147條規定: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說明: 關於公法上債務是否由繼承人承繼 而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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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註釋-繼承開始之時點
民法第1147條規定: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說明: 本條的立法理念在於明確指出繼承的開始時刻,即被繼承人死亡。這樣的明確規定有助於確定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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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家事事件法第九十條律令格式-暫時處分之返還給付或權利
家事事件法第90條規定: 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失效 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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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九條律令格式-暫時處分之裁定不具效力之情形
家事事件法第89條規定: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失其效力: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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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家事事件法第八十八條律令格式-暫時處分之聲請、撤銷或變更
家事事件法第88條規定: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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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註釋-繼承回復請求權
民法第1146條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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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律令格式-繼承回復請求權
民法第1146條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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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七條律令格式-暫時處分之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87條規定: 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但告知顯有困難者,於公告時發生效力。 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暫時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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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律令格式-喪失其繼承權事由
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