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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49條規定: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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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民法第一百五十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50條規定: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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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51條規定: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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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52條規定: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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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註釋-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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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註釋-辯護人之選任 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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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五條律令格式-施行日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5條規定: 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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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三律令格式-97年5月2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施行日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3條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說明: 法院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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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二律令格式-97年5月2日修法前所設置之監護人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2條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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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一律令格式-89年1月14日前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任監護人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1條規定: 本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前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任監護人者,於修正公布後,仍適用修正後同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