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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律令格式-公證之概括規定

    民法第166-1條規定: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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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67條規定: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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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68條規定: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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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69條規定: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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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七十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70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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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71條規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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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72條規定: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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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73條規定: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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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74條規定: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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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立法沿革

    民法第175條規定: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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