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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律令格式-提存所
民法第327條規定: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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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提存之處所及通知
民法第327條規定: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六條理由謂提存清償標的物者,為消滅債務,故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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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七條律令格式-提存之處所及通知
民法第327條規定: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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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律令格式-提存之要件01
民法第326條規定: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說明: 法務部就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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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註釋-提存之要件
民法第326條規定: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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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律令格式-給與受領證書或返還債權證書之效力
民法第325條規定: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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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給與受領證書或返還債權證書之效力
民法第325條規定: 關於利息或其他定期給付,如債權人給與受領一期給付之證書,未為他期之保留者,推定其以前各期之給付已為清償。 如債權人給與受領原本之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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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律令格式-受領證書給與請求權
民法第324條規定: 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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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註釋-受領證書給與請求權
民法第324條規定: 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 說明: 查民律草案第四百四十一條理由謂欲知清償之正確,必使清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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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律令格式-不同種類債務之抵充順序
民法第323條規定: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