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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 :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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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7條規定 :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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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8條規定 :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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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9條規定 :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金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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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十條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 :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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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11條規定 :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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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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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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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15條規定 :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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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立法沿革
洗錢防制法第15-1條規定 :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