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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六律令格式-準用地上權之規定
民法第841-6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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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六規定註釋-準用地上權之規定
民法第841-6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地上權之規定。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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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五律令格式-權利行使之設定
民法第841-5條規定: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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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五規定註釋-權利行使之設定
民法第841-5條規定: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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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四律令格式-民法第三人之權益補償
民法第841-4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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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四規定註釋-民法第三人之權益補償
民法第841-4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補償之數額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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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三律令格式-區分地上權期間之民法第三人權益
民法第841-3條規定: 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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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三規定註釋-區分地上權期間之民法第三人權益
民法第841-3條規定: 法院依第八百四十條第四項定區分地上權之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者,應併斟酌該第三人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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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二律令格式-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
民法第841-2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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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四十一條之二規定註釋-使用收益之權益限制
民法第841-2條規定: 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於使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