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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律令格式-地上權之讓與
民法第838條規定: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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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地上權之讓與
民法第838條規定: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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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三十七條律令格式-地上權租金繳納義務
民法第837條規定: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說明: 民法第837條規定參照,地上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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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三十七條規定註釋-地上權租金繳納義務
民法第837條規定: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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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律令格式-土地用益權之終止
民法第836-3條規定: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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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註釋-土地用益權之終止
民法第836-3條規定: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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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Apr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律令格式-土地之用益權
民法第836-2條規定: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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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Apr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規定註釋-土地之用益權
民法第836-2條規定: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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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Apr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註釋-土地所有權之讓與
民法第836-1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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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Mar民法第八百三十六條規定註釋-地上權之撤銷
民法第836條規定: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