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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規定註釋-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刑法第339-3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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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規定註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刑法第339-2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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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刑法第339-1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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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註釋-普通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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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刑法第338條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說明: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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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註釋-侵占遺失物罪
刑法第337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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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註釋-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規定: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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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註釋-普通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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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竊能量罪之準用
刑法第334-1條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說明: 增設本條,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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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準海盜罪
刑法第334條規定: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