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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律令格式-地役權之意義
民法第851條規定: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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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規定註釋-地役權之意義
民法第851條規定: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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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九律令格式-農育權之準用
民法第850-9條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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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九規定註釋-農育權之準用
民法第850-9條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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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八律令格式-土地特別改良權
民法第850-8條規定: 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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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八規定註釋-土地特別改良權
民法第850-8條規定: 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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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七律令格式-出產物及工作物之取回權
民法第850-7條規定: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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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七規定註釋-出產物及工作物之取回權
民法第850-7條規定: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及農育工作物。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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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六律令格式-土地用益權
民法第850-6條規定: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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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六規定註釋-土地用益權
民法第850-6條規定: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