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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賸餘財產之分配
民法第699條規定: 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 說明: 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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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八條律令格式-出資額之比例返還
民法第698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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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出資額之比例返還
民法第698條規定: 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說明: 謹按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合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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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七條律令格式-清償債務與返還出資
民法第697條規定: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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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七條規定註釋-清償債務與返還出資
民法第697條規定: 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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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六條律令格式-辭任解任之準用
民法第696條規定: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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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六條規定註釋-辭任解任之準用
民法第696條規定: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說明: 謹按由合夥人中選任之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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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五條律令格式-清算之執行及決議
民法第695條規定: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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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五條規定註釋-清算之執行及決議
民法第695條規定: 數人為清算人時,關於清算之決議,應以過半數行之。 說明: 謹按清算人有數人時,其共同處理清算事務之方法,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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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民法第六百九十四條律令格式-清算人之選任
民法第694條規定: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