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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註釋-民法第三人負擔契約
民法第268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謹按契約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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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律令格式-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
民法第267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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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
民法第267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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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Jan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律令格式-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民法第266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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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註釋-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民法第266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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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Jan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律令格式-不安抗辯權
民法第265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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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不安抗辯權
民法第265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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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Jan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註釋-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264條規定: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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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律令格式-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第264條規定: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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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律令格式-法定終止權行使及效力
民法第263條規定: 第二百五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於當事人依法律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準用之。 說明: 有關更新地區都市更新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