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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六十九條律令格式-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民法第69條規定: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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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註釋-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民法第69條規定: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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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六十八條律令格式-主物與從物
民法第68條規定: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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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註釋-主物與從物
民法第68條規定: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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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六十七條律令格式-動產之定義
民法第67條規定: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說明: 該組合式之小木屋隨時可以拆卸,也可以移動至別處放置,非土地及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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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動產之定義
民法第67條規定: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說明: 民法第67條的規定對於動產的定義採取排除法,將所有非不動產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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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民法第六十六條律令格式-不動產之定義
民法第66條規定: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說明: 凡屋頂尚未完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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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Mar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註釋-不動產之定義
民法第66條規定: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說明: 民法第66條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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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Mar民法第六十五條律令格式-財團之目的不達之變更或解散
民法第65條規定: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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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Mar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財團之目的不達之變更或解散
民法第65條規定: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