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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六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6條規定: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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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7條規定: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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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八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 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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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九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9條規定: 警察機關因警察人員發現、民眾舉報、行為人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說明: =民國8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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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0條規定: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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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一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1條規定: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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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二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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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三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規定: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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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四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4條規定: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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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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