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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六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6條規定: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

  • 0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七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規定: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

  • 0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八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規定: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四十五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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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九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9條規定: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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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0條規定: 被處罰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得捨棄其抗告權。 前項捨棄,應以書狀向原裁定機關為之。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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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一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1條規定: 聲明異議或抗告,於裁定前得撤回之。 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應以書狀向受理機關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受理機關以前,得向原裁處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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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二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2條規定: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者,喪失其聲明異議或抗告權。 說明: =民國80年6月29日制定條文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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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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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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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五條立法沿革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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